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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同学嬉闹摔倒磕碰坏牙 三者的责任如何分担

admin2022-10-06生活常识474
  当学生在课堂上绊倒受伤时,相关学生和学校三方如何负责?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法院综合案由、致伤结果、致伤因果关系及学校管理措施等,依法规定,被告李某及其父母承担6

  当学生在课堂上绊倒受伤时,相关学生和学校三方如何负责?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法院综合案由、致伤结果、致伤因果关系及学校管理措施等,依法规定,被告李某及其父母承担60%责任,被告某学校承担30%责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担10%责任


  法院查明,王和李都是某学校的6年级学生。 休息期间,小王准备跳着绕过小李身后,背对着站着的小李突然伸出右脚,小王被绊倒受伤。 门诊诊断王先生为牙外伤,处理方式为根管预备、根管充填术、前牙充填术等,王先生为此花费医疗费1838.08元。


  后经投诉,王先生以小李受伤有过失,某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由,将小李、其父母、某学校共同告上法院。 另据了解,经鉴定的王某后续治疗费用为27660元,导致鉴定费用129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校生的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王女士和李女士均为年满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从事与自己年龄、智力相符的民事活动。 被告原对课间休息时聚集在狭小、拥挤的地方造成的安全隐患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并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 现王某自身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在拥挤的通道上蹦蹦跳跳,自身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李先生也没有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休息期间,在狭窄拥挤的通道区域大幅度伸出右脚,王某绊倒,牙齿受伤。 王某的受伤结果与李先生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李先生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由李某及其父母共同承担。 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学生安全的教育管理责任。 但对休息通道的安全和秩序没有进行必要的疏导和管理也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及其父母承担60%的责任,支付原告赔偿金19902.41元。 被告所在学校承担30%的责任,支付原告赔偿金9951.2元; 原告王氏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按判决起诉。


  多方合力为中小学生安全撑起法治的“保护伞”


  法官法院成立后表示,让孩子们的安全牵动家长的心,加强中小学生校内安全监管,保障孩子们人身安全,是一项关心民生、改善民生、惠及千家万户的平安、健康、幸福的德政工程。 但中小学生校内安全事故频发,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在校内安全防范上暴露出事前安全制度缺失、安全保障措施不足、事后不能及时救护、学生安全意识不强等诸多短板。为此,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通过法治手段保护孩子们的人身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配备安全保障设施,配备安全保障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管理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法官认为,除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外,还需要全社会关注中小学安全工作,多方合力承担责任,需要家庭、学校、相关部部门的配合。 另一方面,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不断完善校园安全工作制度、班主任安全工作制度、课堂安全制度和突发事件安全工作预案等工作制度,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提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学生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以实现风险转移,方便快捷地落实经费赔偿另一方面,提高安全对策意识。 要重视家庭安全教育,从小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规范,增强中小学生自身安全意识,做到“人人懂安全,人人讲安全”,让自己远离危险,平安健康成长。


  法官提醒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监护人作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自身也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审理此案,旨在提醒教育机构和家长严格履行相关义务,提醒8岁以上未成年学生参与活动时提高安全认知能力,保障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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