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五桶过期油,为什么会被视为“恶意购买”呢?
超市公然销售过期食品、被抓现行后,仍有话要说——近日,山东济南民事诉讼案热搜,令人触目惊心。 据报道,济南的汪先生此前在一家超市购买了5桶某品牌的花生油,回家后发现已经过期一个多月,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部门报案。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认定事实成立,对相关超市给予罚款处分。 但是,汪女士向超市投诉时,被对方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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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汪先生提出的4500元(相当于商品价值10倍)赔偿要求,有关超市辩称,他们已经受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没有必要再赔偿了。 更荒谬的是,相关超市声称,汪某为了投诉,在知道商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购买是“恶意购买”。 最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汪先生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根据判决提出诉求。 与超市有关的诡辩“套路”,也成了彻头彻尾的笑话。
在这起事件中,相关超市销售过期食用油一事,双方均无异议,是确凿的事实。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显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与此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十倍或者三倍于价款的赔偿金。
这两部法律同时存在、并行不悖,表明在食品安全案件中,罚款就是罚款,赔偿就是赔偿,两者是一回事,而不是“有你我”的关系。 商家以“受过处罚”为由拒绝赔偿消费者,要么是胡来,要么是无知法盲。 再加上,消费者商家呼吁“恶意购买”的说法也令人气愤。
不可否认,消费市场上存在以赔偿为目的故意购买假货和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的“专业假货”。 但是,在这个事件中,汪小姐不能说只买了五桶油。 相关超市无法证明对方的购买动机。 即使对方真的“准备好了”,销售过期食品也仍然是商家的责任。 如果涉事超市陈列销售过期花生油一个多月,谁也不能“恶意购买”这些产品。
更何况,过期一个多月的食品还没有下架,已经很难解释为“无心之失”。 十之八九是“恶意的架子”。 在这种情况下,商家不仅不能以端正的态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相反,他们想追究消费者的“动机”。 只有对法律感到头疼,才能制止、觉醒和反省这种商家的傲慢姿态。在这个事件中,商家的说法又搞笑又奇怪。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其荒谬而忽视这种诡辩“套路”的负面影响。 在这个案件中,消费者怀着相当“认真”的精神,向法庭提起了诉讼。 但在同类案件中,面对商家的诡辩,不排除消费者事不大、依法维权成本太高,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路,决定“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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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社会各界应大力宣传此类典型案例,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注意消费者。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涉案货值多小,均可向非法商家要求最低1000元的赔偿。 同时,市场监管部部门接到举报,介入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可以配合举报的消费者维权,在进行处罚的同时,督促违法经营者履行赔偿责任。
今天上新闻的也许是一起不起眼的“小事件”,但要营造理想的食品安全环境,就离不开一起“小事件”。 相信随着各级部相关判决越来越多,法制监管体系越来越完善,不守规矩的商家也会得到有力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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