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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边打嗝边睡午觉致婴儿顶骨骨折,承担60%责任

admin2023-05-06生活常识416
  月子打嗝打瞌睡导致22天婴儿顶骨骨折,成为热议话题。事实上,近年来,随着月嫂需求的增加,家政服务行业侵权事件频发。那么家政公司请来的月嫂不慎摔伤宝宝的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5月5日,湖南省高级

  月子打嗝打瞌睡导致22天婴儿顶骨骨折,成为热议话题。事实上,近年来,随着月嫂需求的增加,家政服务行业侵权事件频发。那么家政公司请来的月嫂不慎摔伤宝宝的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5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近五年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发布十大典型案件,其中“李某夫妇与某家政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和张某》,在月嫂与家政公司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法院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责任。


  2020年12月,临产的李某夫妇到家政公司了解月子服务项目,从四家月子公司中挑选“明星”月嫂张某提供月子服务。达成共识后,李某夫妇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客户雇请需知》 《客户雇请中介委托登记表》的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和服务费用。 2021年1月11日,李某生下儿子。当天,月嫂张开始为李某提供月子服务。 1月19日,张某抱着婴儿在床上打嗝时,婴儿不慎滑倒在地。经诊断,婴儿右侧顶骨骨折,右侧头皮上方有血肿。住院6天,花费医药费4000余元。李某夫妇认为,家政公司与张某提供的服务出现重大事故,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张某认为,自己是被家政公司指派为李某提供坐月子服务,属于职业行为,家政公司理应承担责任。家政公司认为,其未与月嫂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与月嫂的关系属于中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李某夫妇将一家家政公司和张某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与家政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其不需要在家政公司工作,也没有专门的固定办公场所,其收入全部由李某及其家属支付。妻子。因此,张某与家政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作为直接提供月子服务的人,在独立照顾宝宝的过程中误伤宝宝,违反尽职尽责和责任义务,对损害负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责任。虽然李某夫妇尚未与家政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但根据李某在家政公司填写的《客户雇请中介委托登记表》 《客户雇请需知》可知,家政公司需要对张某的资质和实际能力进行审核提供月嫂服务,并有能力保证月嫂有义务对月嫂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张某的服务有问题,家政公司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家政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因家政服务引发的纠纷和诉讼越来越多。当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受到侵害时,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确定各方责任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既存在劳动关系,也存在中介关系,而像本案这样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简单的中介关系。根据事实。本案在厘清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劳动关系的同时,准确认定家政服务公司依据合同关系对合同相对方应承担的义务,为双方提供平等保护。派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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