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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制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admin2022-10-07生活常识1025
  为健全分级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界家庭认定工作,近日省民政厅等4部门联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22年11月1日  《办法》明显,

  为健全分级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界家庭认定工作,近日省民政厅等4部门联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于2022年11月1日


  《办法》明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通过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价的方式确定的。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家庭成员月平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 有条件的可以放宽到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下,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的支出由当地筹集安排。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也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上网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申请材料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要求。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与常住地不一致的,持居住证的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资格的,申请办法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 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乡镇(街)村委员会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政策。


  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拒绝与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合作调查家庭状况,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等行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家庭


  乡镇(街道)经确认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并发出确认通知书。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审查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办法》明确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就业。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介绍方面的工作。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经介绍适合其健康状况、就业能力等工作的,乡镇(街道)应当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资格。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分级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界家庭(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边界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责任


  (二)动态管理,正确认定


  (三)优化服务,高效搭便车;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界家庭认定条件的,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界家庭。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会计认定、家庭财产具体内容等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认定工作,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以下简称乡镇(街道) )受县)市、区)手续审查确认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查、确认、管理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为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提供信息支持,并按照信息共享要求与有关单位共享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信息。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通过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价的方式确定。


  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家庭成员月平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1.5倍。 有条件的可以放宽到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下,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的支出由当地筹集安排。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 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原则上按票据认定。


  (二)教育经费支出。 指家庭成员在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教育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负责人部提供的标准定额认定。 在民办学校(幼儿园)上学的人,按当地同种公立学校(幼儿园)的费用标准认定。(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 指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所发生的训练、护理、辅助器具等必要支出,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按票据认定。


  (四)因灾害、意外费用引起的支出。 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政府救助、社会援助资金后,实际承担的费用或者恢复家庭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


  (五)设区的市民政治部门组织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第九条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界家庭范围:


  (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


  (二)机动车)拥有普通两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替代功能型补偿步行的机动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的;


  (三)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房屋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或者在向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申请前一年内和认定有效期内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 在申请边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或者认定有效期内,建设、购买非居住性住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有投资行为,人均投资额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


  (五)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标准的。


  设区的市可根据各自实际和财力条件,细化和调整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增加的支出可在当地筹集安排。


  第三章受理申请


  第十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将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为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申请材料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一次性补充所有规定材料。 通过国家或省政务服务平台、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资料,可以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第十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与常住地不一致的,持居住证的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资格的,申请办法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 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乡镇(街)村委员会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政策。第十四条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不予保留或者受理: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调查其家庭状况,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赡养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自费就读高收费学校(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五)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审查确认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 村(居)委应当协助乡镇(居)调查核实。


  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和动态管理。 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向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发送评估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调查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可以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发证、行业评估、支出测算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见《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非直接接触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经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比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乡镇(街道)应当在收到证据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对同一家庭,30天原则上不重复调查; 对同一家庭进行了多次调查,以最近的调查结果为基础。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对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并发出确认通知书。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重新组织公示。 对审核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第十九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确认同意的,乡镇(街道)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审查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设区的市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审查确认流程。


  第二十一条合理认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


  第二十二条未经受理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手续,任何家庭不得直接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加入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以作出审查确认决定之日为准。 最低生活保障基层家庭成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自动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基层家庭成员资格,尚有其他家庭成员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开展动态复核。 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开始实施或停止相关专项救助的时间,由政策主管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成员应当及时报告乡镇(街道)。


  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应当每年对最低生活保障的边疆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进行一次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延续最低生活保障的边疆家庭资格。 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拒不协助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或者一年(含)以上失联不能正常开展动态复核的,终止该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资格。 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期限。


  第二十六条定期复核过程中,发现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并及时按程序纳入相应保障范围。 申请或者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收入、财产状况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以直接过渡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手续,已经提交,不变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决定终止最低生活保障边疆家庭资格的,应当书面告知最低生活保障边疆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每年按一定比例随机提取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的人口、经济、生活状况。 具体比例根据设区市和当地实际关系确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档案管理制度,分别对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的业务资料进行分类并建档。 具体要求参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三十条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运用社会救助业务系统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相关业务,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变更退出等业务流程中的数据自动生成。


  第三十一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渎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对有公益心、尽职尽责,但客观原因造成失误并能及时纠正的经营者,可以依法免除问责。


  第三十二条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基层家庭成员就业。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介绍方面的工作。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经介绍适合其健康状况、就业能力等工作的,乡镇(街道)应当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资格。


  第三十三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边疆家庭资格的,由乡镇(街道)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疆家庭资格,给予说服教育。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构成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本办法实施以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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