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到金手镯“以为不值钱,丢了”,结果被判赔失主8376元!
扶绥县的何女士不小心把一串金手镯留在南宁,被发现被一姓魏的男子捡到,但魏说他把手镯扔掉了。随后,何女士将魏某告上法庭。
近日,崇左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魏某捡到手镯后,将捡到的手镯拿走并擅自丢弃。他承担了80%的责任,并赔偿何女士8376元。
2022年8月的一个晚上,何女士和家人开车返回南宁市良庆区某小区住所后,不小心掉落了一串金手镯。公开视频显示,手镯被一名男子捡起。
何女士报警后,最终确认魏某就是捡到手链的人。但魏某称,他随意丢弃了手镯。
双方协商未果,何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魏某诉至扶绥县人民法院,要求魏某返还一串价值10470元的纯金手镯。
魏某辩称,当晚他在路上捡到的不是何女士的纯金手镯,而是一条带有钥匙扣的链子。捡起来后,他到一个明亮的地方确认它毫无价值,然后将其丢弃。
尽管何女士提供了购买纯金手镯的视频和发票,但并不能证明这是他捡到的手镯。
法院认为:案发当晚,何女士不慎掉落在自家门口的手链与魏女士捡到的手链相符。由于魏某声称捡到的手链已被扔到不知名的地方,何女士要求归还手链的要求实际上无法得到满足。
魏某捡到丢失的手镯后,没有及时找到失主,也没有将失物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而是擅自拿走并丢弃,造成何女士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魏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魏某不服,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我必须为我捡起和丢弃的东西付费吗?为什么?
据主审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丢失的财产应当返还权利人。同时,拾得者有保管遗失物的义务。
法官提醒,如果发现丢失财物,应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财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转自:南国早报
来源:极光新闻 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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