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版权问题再次受到关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是亟待平衡的途径
在视听领域蓬勃发展的当下,短视频行业背后的版权保护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如何处理这一新技术、新业态下出现的权益冲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也是学术界十分关注的话题。
11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网络法治研究中心、《网络法判解研究》编委会等单位主办“短视频版权保护司法前沿问题”在线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上海政法系等专业
围绕短视频版权纠纷,与会专家学者通过对侵权损害赔偿案例的实证梳理,并结合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损害赔偿的影响因素、平台责任认定问题等展开了多维度的讨论,共同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平衡之道。
行业发展和唱响,有“长短不一”之时
短视频已经成为人们展示自我和信息获取的主要方式之一。 近年来,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支撑下,短视频行业高歌猛进,但随之而来的是法律与产业之间存在一些不匹配的问题,“长短不一”的状况依然时有发生。
“近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短视频版权纠纷案件,但与日常生活中短视频侵权现象相比,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并不多。 诉讼主体以长短视频平台为核心,体现了长视频与短视频之间的激烈竞争状态。 ”本院法官张倩介绍说。
“单个短视频侵权案件赔偿额不高,高赔偿额案件比例较小。 ”张莹表示,在长短视频平台纠纷案件中,法定赔偿计算方法适用率较高,涉短视频版权适用率特别高。 在她看来,也有判决所涉及的实际问题。 “权利损失怎么计算? 使用费怎么计算? 如何通过短视频授权长视频,并以何种费用进行分发,需要更多的实践基础。 ”
与张倩对北京市网络法院判决的总结相一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网络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通过梳理我国短视频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发现系列案件最高赔偿额近20万。 在非系列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的赔偿额在1万以下( 53件)或1-10万件( 53件) ),100万件以上只有4件,其中1件超过千万。 刘晓春关注到,该案庭审赔偿金额达3200万,“是唯一的超千万判决案件”。 她表示,新著作权法修改法定赔偿额区间后,超额赔偿的比例明显下降,但这一赔偿额远远高于新著作权法500万的法定赔偿上限,必须更加慎重对待,对证据依据的细致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数字向善”为指导,合理界定平台注意义务
“在法律认同价值下,科技发展既要保护权利人,也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表示,应当在尊重科技发展实际和规律的基础上,合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会上,多位专家学者也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实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深入论证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在侵权事件发生前后应当承担适度的责任。
“平台是否有义务过滤侵权行为,首先要考虑技术可行性。 除非业内普遍采用某些技术,否则要求平台对侵权行为采取过滤措施,违背了“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基本法理。 另外,过滤对策成本的问题也极其重要。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教务处副处长陈绍玲说。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刘维认为,对于“二创”引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平台应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这是连带责任”。 法院裁定赔偿责任时,应当依据损害赔偿法的规则和法理对损害赔偿的责任加以必要的限制,其核心是过失程度的高低和原因力的大小。 “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最后一句,应当考虑对损害发生侵权行为的原因和侵权人的过失程度,并根据原因力和过失限制赔偿责任。 如果不考虑原因和错误问题,可能会忽视平台已经采取的知识产权合规措施和二次创作中的特殊问题,导致不合理的侵权责任赔偿结论。 ”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教授刘文杰强调侵权行为中的证据问题。 “在赔偿额的认定过程中,原告最应该举证的不是作品的价值,而是对被告侵权行为的举证。 ”他解释说,原告的作品价值与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被告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的大小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朱冬表达了以直接侵权为基础计算间接侵权人赔偿额的隐忧。 “现行法律框架下应当对间接侵权适用连带责任,但如果直接将损害赔偿金额与侵权数量挂钩,将导致损害赔偿金额难以计算,追偿机制失灵,间接侵权人的责任过重,可能会增加社会成本。”
张吉豫认为,要设置最佳的预防义务程度,不能超过预期的损害情况。 她还提出,必须合理界定侵权的预防措施。 平台已经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然难以发现侵权问题的,不应对未调查部分承担侵权责任。张吉豫提出,确定损害赔偿还需考虑合法授权的“二创”短视频对相关权利人收益的贡献。 她认为,“短视频平台上的很多视频都是网友在原素材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的,这样的视频不会对原作品的市场利润产生太大影响,对相关作品的传播和收益的提高具有积极意义。” 张吉豫表示,基于合法授权“二创”的表达、交流乃至创造需要更多支持。 期待多方合作,鼓励相关主体创新开拓更好的合作模式,实现行业共赢。
解“事”要先解“心”,定好“分”,才能“止争”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结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和具体司法案例,进一步讨论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计算方式及平台责任等问题。 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赔偿的金额应该如何确定,特别是超过法定上限金额的部分应该用什么证据来支持,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应该如何区分,以及平台过错程度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刘晓春在分享中指出,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权利人权利类型、作品制作成本、被侵权作品的市场价值、侵权规模和期限、侵权作品的许可费用、侵权人可能的收益、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人的主观恶意
刘文杰就如何认识裁量赔偿发表了他的看法,他提出裁量赔偿是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条规律。 法院认为超过法定赔偿额上限的,应当充分说明什么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的损失或者违法所得超过法定赔偿额上限。 只有这样,才能判决超过法定赔偿额上限的赔偿额。
“在这次《著作权法》修改以前,法定赔偿额的上限是50万元,但这次的修改比原来的10倍增加到了500万元。 也就是说,立法者在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或违法所得的确切数额时,认为500万的上限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在这种立法精神下,要求超过法定赔偿额上限的裁量赔偿需要更充分的证据。 ”刘文杰说。
通过比较短视频和长视频的成本和收益,比较同类型案件的判决金额,分析域外赔偿标准与常规收益和维权收益的差异,刘维认为短视频版权侵权和合理使用问题具有复杂性。 例如视频转换使用、视频文题不一致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平台的过错和归因力判断,在论证损害赔偿额分析时可能需要更加慎重。
立足“平衡保护”,探讨版权合作共治新途径与会专家认为,长短视频是相互长久的关系,具有共生性。 解决短视频制作和传播的版权问题,必须本着合作共赢的理念,着眼于丰富的观众文化消费体验,平衡版权保护主体的利益。
“利益平衡是解决版权问题的共同法理,需要考虑长视频和短视频的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提出,短视频版权案件的处理,在认定侵权和损害赔偿的基础上,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客观行为对原告作品的影响,合理确定赔偿额。
这个观点也得到了刘文杰的赞同。 “在知识产权侵权和注意义务认定的过程中,需要利益平衡的思考。 ”刘文杰表示,在知识产权的争论中,权利方和侵权方可能是创新的主体,无论是长视频平台还是其他平台,都是互联网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主体。
要从实际操作层面实现不同主体的利益均衡,刘维从短视频牌照市场的角度提出了建议,称“一些高额赔偿案件,通过探索假设牌照费用的赔偿方式,可能会更有实际价值和意义。” 他建议,法院有资源调查短视频许可市场的大概许可费用,可以通过司法定价方式促进短视频许可市场的成熟发展。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曹阳认为,短视频版权保护既要兼顾各方利益,促进视频产业生态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公众获取自己希望的信息、资源,提高获得感和幸福感。
与专家期待一致的是,围绕视频版权保护问题,在长视频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之间有合作实践的先例。
今年3月,嘀嘀打车与搜狐合作,搜狐已经批准未来所有自制影视作品和一揽子嘀嘀打车平台及其用户用于二次创作。 嘀嘀打车和用户可以对相关影视作品进行重新编辑、编排和改编。 双方承诺在新剧宣传推广方面,将继续开展创意营销和视频征集等合作。
今年7月,爱奇艺和嘀嘀打车宣布合作,双方将围绕长视频内容的二次创作和推广等方面展开探索。 “爱奇艺授权嘀嘀集团将对其内容资产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让权的长视频内容用于制作短视频。 ”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网络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表示,要在新背景下实现不同主体的利益平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稳定、均衡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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