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民生新规11月起开始施行,关系到你我的生活
11月,一批民生新规开始实施,影响了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 保护个体雇主合法权益,规范驾校经营活动,完善药品召回等级制度……更完善的法治,让你更有获得感。
充分保护个人雇主的合法权益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聚焦当前个体雇主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困难,进行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条例支持个体雇主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生活消费的需求; 引导和支持个体雇主加快数字化,提高网络经营能力。 同时,回应提出了个体雇主提出的涉及网络平台经营的各种问题,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雇主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雇主集资或者摊派,强迫个体雇主赞助
教育机构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
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规定将完善教练员管理制度,规范培训机构经营活动,推动汽车驾驶培训市场高质量发展。
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保障学生自主选择教练等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定价、欺骗学生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教练员管理方面明确了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规定建立教练员聘用和管理制度,增加教练员岗前培训规定和教育乘车安全规范,保障教育教学安全。
更好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修改后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方法: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更好地保障公共用药安全。
新版办法明确,持有人是控制药品风险、消除风险的责任主体,主动召回是持有人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 持证人应当收集药品质量和安全信息,对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发现存在问题和隐患的,主动召回。
按照药品召回等级实施一、二级召回的,持有人应当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网站依法申请发布召回信息。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药品召回信息应当链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规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巩固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通则( 2022版)将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主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管部门”,通则( 2022版)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批工作对《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未列入免审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部门应当制定审批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批。
为确保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通则( 2022版)规定现场核查完成期限为5个工作日。
电子烟纳入消费税收征收范围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收征收范围,在烟草税目下增设电子烟目。
公告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务师。 电子烟根据定价率的方法计算纳税。 生产(进口)环节税率为36%,批发环节税率为11%。
提高对审计重点领域的关注
财政部《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 控制审计风险 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应寻找自身在审计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其对业务质量的不利影响,并相应完善自身的审计流程。 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准则,针对相应风险点加强审计程序,扩大抽查比例,增加审计证据,有效控制审计风险。
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检查中,会计师事务所在重点领域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相关审计程序是否落实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有效支持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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