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共有509家公司回购千亿以上,进一步提升了实施制度优化升级的便利性
10月14日晚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以下简称《回购规则》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来看,此次修订优化和完善了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条件等部条条款。 例如,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优化禁止回购的窗口期规定,优化调整禁止交易“窗口期”董鉴高持股规定,为董鉴高增资提供便利。
股票回购作为资本市场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近年来的市场实践来看,股票回购活跃度持续上升,家数、规模呈增加趋势。
数据显示,年内两市509家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回购金额超过1000亿元。 其中,20家公司实际回购超过10亿元。
延长时间线,截至近三年( 2019年至2021年),实施回购的公司数量累计超过1300家,累计回购金额超过2500亿元。
放宽限制,缩短窗口期
对于规则修订的背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修订是为了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份回购,让董监高依法增资,积极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中小股东权益,更好地适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市场主体需求的多样化,部回购股份的条件设置较为严格,实施便利性不够,回购股份已不能成为上市公司保值的长效机制。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将更好地适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进一步提高回购的制度包容性和实施便利性,结合实践情况优化《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部条款。
具体来说,《回购规则》修订内容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 将上市公司维持公司价值和股本所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从“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累计股价跌幅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累计股价跌幅25%”。
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 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将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
三是进一步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 明确再融资被批准或注册,开始向新增股票发行并注册完成之前,不得实施股票回购。
四是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 为减少窗口期过长的影响,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10个交易日”调整为“公告前5个交易日”。《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修改为: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规定,将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15天内”,将季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5天内”。
需要注意的是,“窗口期”优化后,董监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仍须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的规定,尤其是减持股份
年内回购金额超过千亿
业内人士表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规则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回购股份的便利性,提高规则的包容度,促进形成长效市场内稳定机制。
股票回购作为资本市场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美国、香港等海外成熟资本市场来看,股票回购已成为上市公司日常常态化运作的工具,回购规模创历史新高。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回购股份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投资价值、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上市公司能够从实际出发审慎制定回购方案,依法按规定实施回购,股票回购活跃度持续提高,家数、规模呈增长态势,市场反映良好。 ”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称。
2018年《公司法》对股票回购制度进行了特别修改,回购制度赋予了上市公司更多的自主权。 从近年来的市场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活跃度持续上升,家数、规模呈增加趋势。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两市已有509家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回购金额超过1000亿元,其中不乏优质龙头企业,20家实际回购金额超过10亿元,部分大型央企也在尝试利用回购工具。
拉长时间线,据统计,2019年至2022年9月底,沪深两市共有1195家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回购金额共计3600亿元。
其中,2019年、2020年、2021年,每年实施回购的公司数量分别为539家、325家、501家,回购金额分别为956亿元、669亿元、96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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